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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合同管理应引起重视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1日 来源:青岛建设工程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建设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丁玉华律师,青岛建设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材料合同管理应引起重视

  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建筑材料商能否按质、按时提供材料对工程质量及进度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材料购销合同正是保障材料供应商按时、按质提供建筑材料的依据,所以材料购销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否明确、具体、全面是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利的关键。那么实践中项目部在签订的有关材料购销合同中主要存那些问题

  四大问题不容忽视

  问题一: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签订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材料购销合同中出现合同双方主体不符。合同当事人在寻求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出现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

  问题二:材料价格的约定不明确。特别是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下,对材料价格的约定不够明确,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问题三:材料供应商迟延供货或不供货的违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若该违约不约定,势必使供应商随时会出现由于材料价格的上涨而停止供应材料的现象。在建筑施工中,材料的不按时提供将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工期,这种损失是非常大的。

  问题四:争议解决选择仲裁方式。仲裁实行是一裁终局的制度,而往往材料购销合同供应商都要求在供货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这样势必造成需方建筑企业将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经仲裁机构一经裁决就很难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每一条款均需认真对待

  对策一: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具有独立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

  对策二、材料价格的约定必须明确,特别对于市场变化情况下的约定更应具体明确。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诉讼发生。

  对策三:材料购销合同中的违约中,供货方迟延供货、不供货时的违约应具体明确,同时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也应明确。这一条款的具体明确不仅可以制约材料供应商按约履行,并且也可以在出现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时使我方施工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对策四:争议解决方式尽量不要选择仲裁,在诉讼管辖上尽量争取选择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这样便于我方参加诉讼解决一些法律事务,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签订合同的目的本身就是为全面的履行我们的合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达到订立合同所要达的目的。合同的条款则是我们履行合同的依据,所以不管是在签订中还是在履行中都应该认真对待、实践合同中的每一条条款。合同一旦依法签订,即发生法律约束力,我方也应自觉履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导致的法律纠纷相当常见,工程价款不到位还会导致施工方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又因拖欠工资产生新的纠纷,所以,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就需要解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那么到底该怎么解决呢承包人享有怎样的权利呢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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